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上)

时间:2009-07-05 15:02:33 点击:
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上)这篇文章不能满足您的要求?来找我们专业为您定制一片高质量文章!请将您的文章摘要发送邮件给我们。 注意:发送询问稿件时,请务必一次写清楚 包括标题、时间、科目、字数、要求等等。越详细越好。 如果您要求的专业,我们这里没有相应的写手,可能无法为您提供服务。遇到这种情况,真的非常抱歉。 我们的价格绝对合理,可以在写好大纲后再付相应款项。让您放心! 如果您发现文章有大面积抄袭,且在1个月内提出。可要求全额退款。 所有代写文章,包修改包通过,不满意可以一直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198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努力之一,便是在基本层面上将法学知识[1]变为“科学知识”,而且,这一努力仍在持续之中。在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性词汇使用中,“科学”一词,已经具有普遍的前置基础的预设意义。打开各阶段各类法学文本,均能发现,“科学”意识化的修辞使用随处可见。[2]“科学”,从现有的中国法学语境来看,包含了“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中立”乃至“知识分子独立精神”等诸种含义。而且,这些诸种含义有时是相互联系的。[3]于是,如果法学知识变为一类科学知识,那么,在这种“科学知识”的观念看来,“成熟的”、“自在自为的”独立学科的特质便已内化于法学理论之中。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4]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5]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6]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9]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 “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10]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科学主义”。[13]
①您想发表您的文章?请先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然后点击提交文章即可,未注册用户也可以匿名提交,但是无法修改和日后管理。
②学子公文网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交及评论者发言纯属个人行为,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③如发现学子公文网的内容与您的作品有雷同之处或对您造成伤害或其他任何问题,请致信本站,我们在收到信件后尽快处理。
④学子公文网所有提供资源和信息,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如有侵犯你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立即改正。
⑤我们不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请自行辨别真伪,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信息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分隔线----------------------------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使用文明用语。谢谢
用户名: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热点内容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