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至少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战后,除了南美(巴西、阿根廷)、东亚(日本、南朝鲜、中国台湾)、北欧(丹麦、芬兰、瑞典)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
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研究,中断了近40年。近年有数种评述现(当)代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21世纪,立意高远。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研究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理)学的最新发展动态。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发展路向,予以概述。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从1945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50年的历史。对这50年发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发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1945年至60年代中期)
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从1945年到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战后的德国满目疮痍,许多城市成为一片废墟,经济陷入全面崩溃,德国人民的文化生活、科学事业以及精神世界也完全陷入支离破碎的处境。德国人迫切需要经济、政治的重建,也需要从心理深层对整个民族在战争中的责任进行反思,重新定位正义标准在人类个人、群体和社会共同生活中的作用。基于此一现状,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1883-1969)出于正直与良心,甘冒被同胞误解的危险,于1946年发表《罪责问题》一文,指出:德国人无法推卸对纳粹政府的所作所为应担负的责任,因为大部分人都没有反抗,不少人甚至还在许多方面支持这一政府。他说,“指责他人的过失,并不能免除掉德国人民自己的罪愆-这罪愆需要完全的忠诚和长久、艰辛而彻底的内在更新方能革除”。[1]雅斯贝尔斯的言论代表了多数有良心的德国人对几个世纪以来的民族优越价值的深刻反省和对人类普遍价值(如自然法观念)的回顾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