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时间:2009-06-18 15:27:45 点击: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这篇文章不能满足您的要求?来找我们专业为您定制一片高质量文章!请将您的文章摘要发送邮件给我们。 注意:发送询问稿件时,请务必一次写清楚 包括标题、时间、科目、字数、要求等等。越详细越好。 如果您要求的专业,我们这里没有相应的写手,可能无法为您提供服务。遇到这种情况,真的非常抱歉。 我们的价格绝对合理,可以在写好大纲后再付相应款项。让您放心! 如果您发现文章有大面积抄袭,且在1个月内提出。可要求全额退款。 所有代写文章,包修改包通过,不满意可以一直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当前,中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在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种种难题。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注:例如,全国人大的蔡定剑先生提倡建立“民事上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认为“它是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这一制度能使正义低成本地实现”。2000年9月2日《工人日报》。),不少法学家在探讨这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理念(注:参见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548页。),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尝试,类似的程序或制度在各地基层法院应运而生。有鉴于此,探求相关问题并尝试做出回答,就是本文的主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做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所谓小额法院(Small Claims)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理想型小额法院”,这是一种建立在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当代各国司法改革的产物,也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小岛武司指出,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将这两重含义的小额程序截然区分开来(注:〔日〕小岛武司:《小额执行改革的建议-来自对纽约州改革草案的思考》,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卷),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1999年,第47页。)。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两种意义上的小额法院或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未作严格区分,往往将小额诉讼程序等同于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并将这种简易化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途径之一。

  实际上,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各国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如法国的小审法院(注:法国的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前身是治安法官制度,设在都市各区和乡镇,不仅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而且专属管辖消费者破产案件。)、德国的地方法院(注:德国地方法院(初级法院)管辖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有关租赁、旅馆与旅客、货运、家畜、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纠纷。)及其简易程序都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范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把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即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此时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5页。)。
①您想发表您的文章?请先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然后点击提交文章即可,未注册用户也可以匿名提交,但是无法修改和日后管理。
②学子公文网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交及评论者发言纯属个人行为,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③如发现学子公文网的内容与您的作品有雷同之处或对您造成伤害或其他任何问题,请致信本站,我们在收到信件后尽快处理。
④学子公文网所有提供资源和信息,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如有侵犯你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立即改正。
⑤我们不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请自行辨别真伪,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信息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分隔线----------------------------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使用文明用语。谢谢
用户名: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热点内容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