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

法律行为之无效

时间:2009-06-17 17:03:20 点击:
法律行为之无效这篇文章不能满足您的要求?来找我们专业为您定制一片高质量文章!请将您的文章摘要发送邮件给我们。 注意:发送询问稿件时,请务必一次写清楚 包括标题、时间、科目、字数、要求等等。越详细越好。 如果您要求的专业,我们这里没有相应的写手,可能无法为您提供服务。遇到这种情况,真的非常抱歉。 我们的价格绝对合理,可以在写好大纲后再付相应款项。让您放心! 如果您发现文章有大面积抄袭,且在1个月内提出。可要求全额退款。 所有代写文章,包修改包通过,不满意可以一直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追求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按照私法自治的精神,原则上法律应当认可其效力。但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考虑,也会拒绝某些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即在法律上规定某些法律行为无效。此在各国皆然。只不过各国在不同的时期,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所作的具体规定不同;即使法律上的规定大致相同,其具体适用也有差异。

  一、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国民法关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规定

  在我
letjoin.com学子公文网
国民法,最早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此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以及诸多商事法律,对无效法律行为都有所规定。

  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此规定在1993年所作的修订,只是将“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修订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的未作变动。不过按照当时的考虑,是留待制定新的合同法时作斟酌确定。另外,该条还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1993年修订为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同时又规定,此种情形如果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合同变为有效。这在当时是比较特殊的规定。另外,第10条还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法律行为包括7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99年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在第53条规定了合同中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在第40条规定某些格式条款无效等。
①您想发表您的文章?请先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然后点击提交文章即可,未注册用户也可以匿名提交,但是无法修改和日后管理。
②学子公文网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交及评论者发言纯属个人行为,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③如发现学子公文网的内容与您的作品有雷同之处或对您造成伤害或其他任何问题,请致信本站,我们在收到信件后尽快处理。
④学子公文网所有提供资源和信息,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如有侵犯你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立即改正。
⑤我们不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请自行辨别真伪,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信息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分隔线----------------------------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使用文明用语。谢谢
用户名: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热点内容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