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权
1、立法权的概念
人们一般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立法权这一概念。一是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二是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三是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我们所说的立法权,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的。它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
2、立法权的性质
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其中任何恢秩Χ疾恢鲁狡渌χ稀5牵桓龉易芤幸桓龌卮碇魅ǔ晌罡呷Γ裨蚬医薹ㄓ行У匦惺雇持稳āU馐瞧湟弧F涠尤嗣裼牍业墓叵悼矗业闹魅ɡ丛从谌嗣竦奈校肮沂歉鋈俗钪盏恼娉系慕邮苷撸亲钋看蟮纳缁崃α浚俏恳桓龉窳⒎ê椭捶ǖ淖罡呷ㄍ!倍叭绻魅ㄒ馕蹲抛罡呷ㄍ勇呒暇涂梢哉庋评恚毫礁龌蛄礁鲆陨系氖堤-个人、团体或者机构-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内行使主权。身处最高地位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比任何人的地位都高;不能有任何人的地位高于其地位或与之等同。”[11]其三,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显然,立法权为行政权、司法权设定了基本的活动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权也是高于行政权、司法权的。
3、立法权的内容
立法权的中心内容是创制国家法律,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法律修正权等。但除此之外,还行使财政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以及按惯例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