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于1993年6月出版以来,受到不少读者的责难。责难者或感到莫名其妙,或以为作者是故意和法学家们捣蛋,或视而不见,或嘲笑作者生错了国度,或抱怨作者砸“民法”学家的饭碗,或斥责作者少不更事、不知天高地厚,或讥讽作者老糊涂、老不安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有少数读者对《法律层次论》给予了过高的评价,如:《福建法学》发表书评说,《法律层次论》是“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复旦大学法律系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生王春认为,《法律层次论》对于中国法学就象鲁迅的《野草》对于中国文学一样,两者“都是活的头颅喷吐的活的岩浆”;河南郏县一位大学毕业后又自学法律的、名叫刘鹏飞的读者来信说,《法律层次论》对于未来法学就象《共产党宣言》对于国际共运一样;中南政法学院一位从事法学基础理论教学工作的副教授在来信中不无真诚地说,我是你的“《法律层次论》的信徒之一”。
对于许多人的责难,本人早有思想准备;对于少数读者的恭维,本人也不十分惶恐。本人最感不安的是,至今还没有遇到一个认真地对《法律层次论》提出商榷意见的人。圣人言:“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细想之,《法律层次论》之所以还未能引起广泛的注意和严肃的争鸣,是因为作者对世界传统法学太留情面,批判太不彻底。为弥补《法律层次论》的不足,现作此文,拟驱除重重迷雾,将世界法学的七大荒唐彻底揭露在读者面前,并给以毫不留情的批判,使公众得以震惊,使法学家得以猛醒。还期同仁共同奋斗,将逻辑还于世界法学,将严肃还于世界法学,将认真还于世界法学,将理性还于世界法学,把法学变为科学,将真正科学的法学奉献给世界人民。
一、白马是总称
白马是什么?公孙龙曰:“白马非马”(见《公孙龙子。白马论》)。刘大生曰:“白马非白马”(见拙作《试论“白马非白马”》,载《唯实》1995年第3期)。但是,如果要问法学家们“白马是什么?”,法学家们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白马是总称”。
所谓“白马非马”,就是说“白马不等于马”,或者说“白马与马之间不能画等号”。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所谓“白马非白马”,就是说“作为概念的白马不等于这个概念所指的实际对象”,或者说,作为概念的白马不等于实际的白马,也就是公孙龙先生所说的“指非指”(见《公孙龙子。指物论》)。这也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