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postmodern)名称的法学著作。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Costas Douzinas和Ronnie Warrington的《后现代法学》(New York,Routlege,1991),Mary Joe Frug的《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New York,Routlege,1992),Gary Mida的《后现代法学运动》(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以及Douglase Litowitz的《后现代哲学与法律》(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7)。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
后现代主义法学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后现代哲学家开始关注政治和法律的问题。例如福柯(M. Foucault)后期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1975)研究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诞生,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是规训(discipline)权力与知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运作的产物。[1]1989年后现代哲学家德里达(J. Derrida)在《卡多佐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力量》。[2]在这篇文章中德里达回应了各种对他的解构主义的指责,并且集中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观点得到了法学界的热烈反应,随后就出现了一大批研究后现代主义者的法学思想的作品,如英国学者Alan Hunt和Gary Wickham出版了《福柯与法律》(London and Boulder,Colorado:Pluto Press,1994)一书,使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集中阐述了福柯的法学思想。在专题性的研究文章方面,出现了一些研究福柯、德里达等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思想的文章。[3]
其二,从法学的自身发展来说,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的洗练,最终走向了多元化的研究道路。在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中,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异军突起。70年代以来,罗伯特。昂格尔、邓肯。肯尼迪的批判法学的矛头直指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传统法学的一些重大问题被揭示出来,诸如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学与知识社会学、法学与语言学等等具有后现代色彩的法学课题逐渐获得深入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逐渐融入到后现代法学中,出现了二者合流的现象,[4]这更加壮大了后现代法学的声势。总之,后现代法学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