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各个领域概莫能外。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初衷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解决冲突、解纷息争的模式,以规范协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在一种规则的指引下有秩序地发展。但随着立法数量的日渐增大,立法部门的日渐增多,法律内容的日渐扩大,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立法冲突及其协调解决遂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立法冲突的类型、成因,立法者的态度,寻求解决立法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无论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尊严,还是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增大法律的实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当前我国法治的研究而言,立法冲突更具现实意义。
立法冲突的含义与表现
笔者认为,方法冲突是指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的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立法冲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权限的冲突和立法文件内容和效力上的冲突。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
立法权限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内容上它通常包含起草、提案、审议、通过、公布、批准修改、解释、编篡、废止等项权力。其中,通过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尤其重要,它们是研究立法冲突的基点。
立法权限与立法部门具有密切联系,立法权限的冲突是以立法部门的非唯一性为前提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县级权力机关、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以及这些地方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都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这么多正规的立法部门,再加上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立法部门(如中央军委、国务院各直属部门、非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拥有解释权的部门,立法冲突势必不可避免。
在弄清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后,我们具体地来研究一下我国立法权限冲突的具体表现。立法权限的冲突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下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以下事例可以为这个断言提供有力的佐证。